京發改〔2015〕848號
各相關單位:
為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精神,經市政府批準,現將本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電設施經營單位提供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可在收取電費的同時,收取充電服務費。
二、充電服務費按充電電量收取,每千瓦時收費上限標準為當日本市92號汽油每升最高零售價的15%。各經營單位可按照不超過上限標準,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三、各充電設施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標明相關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事項。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執法機構將依法予以查處。
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執行。自2020年1月1日起,充電服務收費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4月24日
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
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4】16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精神,利用價格杠桿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實行扶持性電價政策
(一)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
(二)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
(三)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用電低谷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二、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一)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換電服務費兩項費用。其中,電費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充換電服務費用于彌補充換電設施運營成本。
(二)2020年前,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充換電服務費標準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制定并調整。
(三)制定充換電服務費標準應遵循“有傾斜、有優惠”的原則,在國家及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補貼、無償劃撥充換電設施建設場所等方式降低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成本的基礎上,確保電動汽車使用成本顯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氣)汽車使用成本,增強電動汽車在終端市場的競爭力。
(四)當電動車發展達到一定規模并在交通運輸市場具有一定競爭力后,結合充換電設施服務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充換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三、將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配套電網改造成本納入電網企業輸配電價
電網企業要做好電動汽車充換電配套電網建設改造工作,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由電網企業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統一核算。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7月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