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陽邏國際港集裝箱港區岸電系統 試點項目使用管理規定(試行)

武漢陽邏國際港集裝箱港區岸電系統 試點項目使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生態長江、綠色港航”發展戰略,規范靠港船舶岸電供電樁使用行為,根據相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陽邏國際港集裝箱港區(以下簡稱陽邏港區)試點范圍內的岸電供電樁系統使用工作。

第三條?推廣使用岸電系統應堅持政府引領、市場主導、技術先行、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市發改、環保、交通、海事等部門協同做好靠港船舶岸電系統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所有停靠陽邏港區的船舶除在惡劣天氣影響、設備故障等岸電系統不可正常使用的特殊時間,均應按《長江內河港口岸基供電系統操作技術規程》要求,在碼頭專業人員的指導下,使用船舶岸電系統作為輔助系統動力源向主要船載系統供電,停止使用船舶自備輔助發電機。

第六條?港口公司是岸電供電設施安全供電的直接責任主體,負責做好船舶岸電供電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工作;對岸電系統設施進行維護與管理;為靠港船舶提供港口岸電供電服務;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停靠陽邏港區的船舶是岸電受電設施安全受電的直接責任主體,負責船舶岸電受電設施的維護與管理;船舶靠港作業時配合港口公司將船用受電設施電纜接頭與岸上供電設施連接,按要求完成受電,留存船舶裝卸作業及岸電使用清單。

第八條?船公司負責落實船舶岸電受電設施安裝與改造工作;監督船舶使用岸電系統;與港口公司協調船舶到港計劃及相應艘次的岸電使用情況;按協議與港口公司結算港口岸電設施使用電費,留存相關費用清單,作為享受岸電電費補貼的依據。

第九條?長江航運產業研究中心負責提供相應技術支持。

第十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港口岸電系統應用督查機制,市環保、海事等部門組織做好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情況的監督抽查工作。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即日起試行至2018年12月31日結束。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武漢新港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武漢陽邏國際港集裝箱港區岸電系統 試點項目使用管理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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